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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T誠信站臺改造設備采購項目(第二次)企業場外簡易詢價公告

BRT誠信站臺改造設備采購項目(第二次)企業場外簡易詢價公告

項目名稱:

BRT誠信站臺改造設備采購項目

(第二次)

項目編號:

JYCG[2024]0429

采購人:

宜昌公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采購代理機構:

湖北宜昌君逸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項目類別:

工程  ?貨物  服務

控制總價(元):

429720.00

聯系人:

陳遠騰

聯系電話:

18672091188

工期要求:

自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歷天

建設地點:

采購人指定地點

詢價開始時間:

2024年7月15日

詢價結束時間:

2024年7月22日15:00

供應商資格條件

1.供應商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有效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供應商不得以分公司名義進行投標,響應文件的單位蓋章必須使用其法人公章,分公司蓋章無效。(提供原件彩色掃描件并加蓋供應商公章)

2.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同時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采購項目報價;

3.與采購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采購活動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報價;

4.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機構報價,供應商需以獨立法人資格參與本項目詢價。

5.通過“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http://www.gsxt.gov.cn/)、“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湖北省)”查詢主體信用記錄,供應商未被列入信用記錄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重點監管對象。(開標當天采購人網上查詢為準)

只有符合以上資格審查所有標準的供應商,才能通過資格審查。各供應商在制作報價文件時,應對照上述資格審查條件提供證明材料的原件彩色掃描件并加蓋供應商公章,否則詢價小組和采購人將不予采信。

報價文件組成

除加蓋公章的報價單及報價明細表外供應商總報價高于控制總價以及單價超過控制單價的,其報價均無效,按照供應商資格條件要求提供證明材料,且須原件彩色掃描件(格式見附件)。電子報價文件按要求上傳,紙質文件無。(電子報價文件指:打印蓋章的PDF彩色掃描件)

報價文件遞交

1.電子報價文件應登錄宜昌城市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招標采購平臺賬號點擊BRT誠信站臺改造設備采購項目(第二次)“上傳報價文件”按鈕上傳(具體操作參見《宜昌城市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招標采購平臺供應商門戶操作手冊》)。未在規定時間內傳輸到相關網站欄目的報價文件,采購人不予受理。

2.詢價時間截止后,投標人應在規定時間1小時內完成投標文件的解密;投標人自身原因造成未在規定時間之前解密投標文件的,視為投標人撤回投標文件。

符合性評審

響應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視為未能對詢價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作廢標處理:

1)響應文件未按詢價文件要求蓋章或簽字的;

2)響應文件附有采購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3)投標報價中出現任何費率為負或負報價的;

4)投標報價超過控制單價的;

5)報價清單不符合詢價文件要求的;

6)供應商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違反國家法規的;

7)報價文件不得有漏項缺項,如出現缺項漏項做廢標處理;

8)不符合詢價文件其他規定要求的。

報價評審標準

以滿足資格條件、符合采購需求且投標總價最低,投標人清單單項價格和總價均不得超出控制單項價格和控制總價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若最低總報價供應商出現多家時,以報價文件上傳時間在前者優先,招標采購平臺系統顯示的上傳時間即為報價文件上傳時間。

采購范圍

為宜昌公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提供8個站臺無人值守“誠信站臺”改造服務;具體內容及要求詳見項目清單表。

費用、支付及其他事項

1.綜合單價和包干價包含:該項目改造所需的軟件開發使用費、配件材料費、電子元部件費材料損耗費、安裝調試費、機械設備費、風險費用、卸車費、工程及設備保護措施費以及稅金(增值稅專用發票)、垃圾清運費、綜合管理費及其他一切費用等。若未列而現場有發生項目則視為已經包含在報價中,招標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費用。

2.工期要求:自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歷天。

3.產品質量:必須符合或優于國家或行業現行標準。產品質量出現問題(非人為損壞),供應商應負責三包(保修、包換、包退),所有產生的費用由供應商承擔,質保期兩年。

4.付款:驗收合格后付70%,從驗收合格后計算,半年后付27%,質保期滿后支付剩余3%。結算時應提供合規的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雙方協定通過“三峽e鏈”平臺支付)。

5.建設地點:采購人指定地點。

6.驗收標準:安裝和調試完成后,經采購人組織檢驗、測試是否合格并滿足詢價文件及使用要求。                                  

違約條款

1.成交供應商在中標后放棄中標或拒簽合同或簽訂合同后單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將按照《宜昌城發集團供應商履約行為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報送城發集團。

2.成交供應商在簽訂合同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或30日后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的,處以合同金額10%的違約金處罰。

3.成交供應商在合同履行期間轉包和分包的,處以合同金額10%的違約金處罰。

備注

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文件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表示的金額為準;同時修正小寫。